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2********4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5352号 |
案号 |
(2020)黑0103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王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9404.59元(其中含罚息670.01元,截至2018年6月26日),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和复利(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95%上浮50%计算);三、被告王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律师代理费用23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2元,由被告王常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