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83********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3民初395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恢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魏志刚各项损失70000元。二、被告黄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志刚各项损失184964.92元。二、驳回原告魏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被告黄锋负担2500元,原告魏志刚负担1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