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2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3民初596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方小勤、杜柒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9日尚欠利息2.5万元,2020年4月1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龚燕、雷晓忠、杜冬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小勤、杜柒英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620元,由被告方小勤、杜柒英、龚燕、雷晓忠、杜冬梅负担,并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