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5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22民初1660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恢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明亮43454.05元;二、被告涂平华、李小平、抚州市临川区盛发物流有限公司应连带赔偿原告陈明亮344045.81元,扣除被告涂平华、李小平已赔付的39300元,尚应赔偿304745.81元;上述一、二项应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陈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2元,减半收取3446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6946元,由被告涂平华、李小平、抚州市临川区盛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146元,原告陈明亮负担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