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鸿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5********6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5民初845号
案号
(2020)冀0925执5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鸿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5812.56元及利息(利息以5812.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鸿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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