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俊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2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0民初3748号
案号
(2020)津0110执2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区支行与被告张俊霞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抵押及担保合同》(编号:12007213116073432815)于2019年7月4日解除;二、被告张俊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区支行贷款本金573294.83元,利息10719.94元,罚息170.9元,及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抵押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区支行有权以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天合家园5-41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个人购房/购车借款抵押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0元,由被告张俊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