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6民初1935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恢1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吉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琳装修款91000元;二、被告天津吉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琳违约金13104元。如果被告天津吉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计1716元,由被告天津吉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朱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