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瑞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3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宝民初字第1310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恢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大白庄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恩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借款130000元及借款利息13887.12元。被告董瑞青、刘笨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1589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赵恩承担,执行时间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