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5********4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6民初773号
案号
(2020)冀1026执1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倪建伟给付原告胡合营货款19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被告倪建伟欠原告货款数额19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8年2月14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被告倪建伟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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