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610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桂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利息37,213.00元。二、被告张桂凤对该欠款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张桂凤、邹桂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