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5********0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1123民初1188号
案号
(2020)黑1123执恢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逊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至2018年7月27日利息为58,497.00元,本息合计258,497.00元。2018年7月28日后利息仍按年利率13.95%计算。二、被告曾伟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张岩峰追偿。案件受理费5,178.00元、公告费650.00元由被告张岩峰、曾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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