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1112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17,354.58元(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7月13日),本息合计267,354.58元。2018年7月14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125‰计算给付至本金付清为止。二、被告郝铭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