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闵安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3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82民初2634号
案号
(2020)赣0982执恢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樟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闵安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偿付本金14966.53元及截止2019年7月5日的利息等7386.46元,并自2019年7月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14966.53元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闵安宁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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