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9********08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84民初1324号
案号
(2020)冀0184执7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利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0000元及利息(时间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5.55计算);二、被告秦占宾、郭林锋、秦建平、秦国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秦占宾、郭林锋、秦建平、秦国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利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赵利红、秦占宾、郭林锋、秦建平、秦国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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