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荣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5********0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1123民初977号
案号
(2020)黑1123执4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逊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荣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山人民币本金6,700.00元,利息156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计4个月零20天,按月利率0.5%计算)本息合计6,856. 00元。2019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支付至本金结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0元,原告王玉山承担108.00元,被告何荣明承担50.00元、公告费650.00元由被告何荣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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