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1********0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983民初2041号 |
案号 |
(2020)粤0983执恢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黎关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该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给原告黄立群。二、被告彭金婵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黎关华、彭金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