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6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2民初4792号
案号
(2020)鲁1102执2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龙借款本金15 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白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龙律师代理费1 500元;三、驳回原告陈龙本案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16元,由被告白洋1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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