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2民初182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28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继刚材料及安装费143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4300元为计算依据,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波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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