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5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2690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1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小城故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费礼妮支付款项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何健对被告苏州小城故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苏州小城故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健负担(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4125)。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小城故7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健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至相关公告机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