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98411.8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其中:1、货款2705821.8元从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4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货款3598411.80元从2016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给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766元,反诉费46800元,合计8656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