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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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款3180万元及该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其中780万元自2007年11月2日起算、1200万元自2008年12月25日起算、1200万元自2011年5月4日起算)、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