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兴国,蔡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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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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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兴国: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诉你、蔡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保险代偿款93407.34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闸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