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春红,李景涛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景涛: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红诉李景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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