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孔洋洋, 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社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孔洋洋: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你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将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社旗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