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港务分公司 ,连云港中润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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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南京海事法院 |
内容 |
连云港中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港务分公司诉你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