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高桃, 扬州贵生宏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南京海事法院 |
内容 |
冯高桃:本院受理原告扬州贵生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高桃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冯高桃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