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红梅,赵梅,吴成龙,张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苏1322民初63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赵梅: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梅诉你、吴成龙、张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以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322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红梅支付借款本金3440000元;二、被告吴成龙、张芸对被告赵梅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00元,由原告张红梅负担19380元,被告赵梅、吴成龙、张芸负担343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费用53700元。
刊登日期
2021-11-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