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费静兰, 苏州市姑苏区纳一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508民初1600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市姑苏区纳一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一)、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本院受理原告费静兰与两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508民初1600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2021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2、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培训费17010元及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3: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楼第三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