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贺春胜,谷树梅, 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国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河南支行宣化县昌龙养驴专业合作社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宣化县昌龙养驴专业合作社、张家口市国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春胜、谷树梅: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河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化县昌龙养驴专业合作社、张家口市国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春胜、谷树梅借款合同纠纷,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履行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张家口垣鹿估鉴字(2021)第0053号房地产估计意见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7日内到本院执行局联系办理相关法律手续,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院将依法执行本案。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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