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秋月,王兰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702民初735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兰兰:原告黄秋月诉被告王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702民初73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限被告王兰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8日尚欠利息8069元,2021年8月9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给原告黄秋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9元,由原告黄秋月负担153元,被告王兰兰负担6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