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浩,从世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91民初2236号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从世明: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王浩与被告从世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从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浩Iphone8plus手机一部,如不能按时返还,则按2800元折价赔偿;被告从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浩公告费560元。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