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银芹,陆长禄, 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91民初283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长禄:我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银芹、陆长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银芹、陆长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309.71元及资金占用费838.5元(以50309.7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560元。受理费577元,由被告杨银芹、陆长禄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