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傅金昌,董伦景,孟智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74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伦景:本院受理原告傅金昌与你及被告孟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74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孟智华、董伦景共同偿还原告傅金昌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孟智华、董伦景共同偿还原告傅金昌借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傅金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