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义,李洪涛,李静,郭凤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龙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洪涛:本院受理原告马义起诉你、李静、郭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义向本院提出对借条中落款为“借款人李静”是否为李静亲笔书写进行笔迹鉴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及鉴定调查笔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方式规定如下:1、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自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2、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3、双方当事人前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请你方于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我院递交你方关于鉴定机构选择方式的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将视为你方同意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