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海洋,王则强,第三人-王则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则强:本院受理龚海洋诉你和第三人王则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