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发祥,刘洋,潘大军,潘珍, 吉林省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23民初100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洋、潘大军、潘珍:本院受理原告赵发祥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 被告吉林省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赵发祥借款544289.96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刘洋、潘大军、潘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0340元,保全费38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770元,由原告赵发祥负担414元,你们负担143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