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沈甜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903民初148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沈甜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沈甜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90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甜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元、罚息(含息利)1467.4元,合计6367.4元(暂计2021年5月17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4900元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45%的利率计算的罚息。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沈甜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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