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丹,杨浩,盛成桂,陈敬送, 昆山七号兵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583民初18895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七号兵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浩、盛成桂、陈敬送:本院受理(2021)苏0583民初18895号原告彭丹与被告昆山七号兵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浩、盛成桂、陈敬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