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家港市百鸿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阴创丰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阴创丰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百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公司支付货款40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你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应诉材料,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