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军辉,第三人-, 苏州火鸟健身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军辉: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火鸟健身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军辉、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樊军辉归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5267.78元。2、判令被告樊军辉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3、判令被告樊军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