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晨军,申志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98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林晨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98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被告申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林晨军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90元,由被告申志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