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光强,童云仙,金燕,金英俊,金国俊,金小俊,金祖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0862号 |
案由 |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燕、金英俊、金国俊、金小俊:本院受理原告金光强诉被告金燕、金英俊、金国俊、金小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2民初10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童云仙、金祖训、金小俊于2006年11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部分有效:二、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坐落于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别墅1区12幢占地54平方米的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原告将该不动产转移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