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晓红,徐国华,覃孔林,徐爱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714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国华、徐爱群:原告汤晓红与被告徐国华、覃孔林、徐爱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覃孔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后驳回被告覃孔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714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