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军, 湖南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罗军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2日签订的《景观工程合同》无效;二、被告湖南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罗军合同诚意金200 000元;三、被告湖南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罗军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无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南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