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化安,刘为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为清:原告林化安诉被告刘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万元及支付利息114773元(以21万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自2015年11月17日计算至2021年11月8日),余欠利息自2021年11月9日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书面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1日9点在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花明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