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越明,杨松玉,唐成先, 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越明、杨松玉、唐成先: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越明、杨松玉、唐成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