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威,曹永刚,管春波,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威、曹永刚、管春波: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184民初3666、3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