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文举,刘玉春, 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 ,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 ,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范文举、刘玉春: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范文举、刘玉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纪律作风征求意见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