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甘泉浩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泉浩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与被告甘泉浩然(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横市镇铁冲村古牛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多次向你寄送一审民事判决书均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是:一、被告甘泉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88元,利息119.23元,罚息581.44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后段罚息按照年利率9.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负担9元,被告甘泉浩然负担1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