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宋波,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536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宋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宋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宋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0358.13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为22255.45元,自2020年11月26日起以透支本金10358.1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1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75元,由被告张宋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